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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2023年,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6-02 18:13:16 编辑:企业信用 手机版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可以享受小微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所谓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则为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则为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其他优惠主要是对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的优惠政策。如: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以及财税〔2014〕34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减半征税政策)。例:企业利润总额为:1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那么应纳税额为:100*20%=20元。根君财税〔2014〕34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减半征税政策)。那么应纳税额为:20*50%=10元。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小微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年应纳税所得额标准政策的享受条件

【132财税服务】1.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条件的企业;【7193税收优惠】2.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5987税收洼地】3.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5.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企业均可享受;6.企业本年度第一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未完成上一纳税年度汇算清缴,无法判断上一纳税年度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暂按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第四季度的预缴申报情况判别;7.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8.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减半征税政策,年度汇算清缴时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税款;9.按照本公告规定小型微利企业2018年度第一季度预缴时应享受未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10.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并自行计算减免税额,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小微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年应纳税所得额标准政策的享受条件

3,广东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优惠——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政策文件: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一)查账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分别按照以下规定处理:1.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预缴时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二)定率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三)定额征收企业。根据减半征税政策规定需要调减定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程序调整,依照原办法征收。(四)上一纳税年度为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条件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五)本年度新成立的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预计本年度符合条件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文件: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执行时间: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政府性基金优惠——1、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2、根据《关于落实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粤残联【2015】29号),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符合以下条件可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1)自2015年1月1日(含1月1日)起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小型微型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1.5%,且在职职工总数在20人以下(含20人)的,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免征36个月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2)2015年1月1日前起登记注册的小型微型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1.5%,在职职工总数在20人以下(含20人)的,且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未满36个月的,免征不足月份的残疾人就业保险金。3、根据《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自2017年4月1日起,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印花税优惠——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4〕78号)的规定,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的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上述所称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对。一、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1、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内容: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是20%.(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小型微利企业在2017年12月31日前,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应纳税所得额减半后,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财税「2015」99号)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时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专门备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2、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办法:(1)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含)的,分别按照以下情况处理:1)本年度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3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税政策。2)本年度按照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政策。(2)定率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含)的,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3、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或汇算清缴)时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申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附表3"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处填写应纳税所得额*15%,同时在"其中:减半征税"栏也填写该数据。二、小型微利企业增值税税收优惠一般情况下,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或季度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的纳税人免交增值税。其中,2017年12月31日前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或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纳税人免交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符合条件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免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同时免交增值税附加税(含文化事业建设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财税「2016」36号)

广东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

4,小微企业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一)流转税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文规定,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进一步明确:(1)财税〔2013〕52号文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是指月销售额或营业额在2万元以下(含2万元,下同)。月销售额或营业额超过2万元的,应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2)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中,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6万元(含6万元,下同)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可按照财税〔2013〕52号文规定,暂免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暂免征收营业税。(二)企业所得税1、《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规定,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3、《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就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无论是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的,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三、小微企业如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一)流转税享受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纳税人,无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或审批,可直接在相关申报表免税收入栏中填报。(二)企业所得税《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关于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沪国税所〔2014〕16号规定: (1)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但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 (2)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查账征收企业: 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预缴当期《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累计的实际利润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计算预缴企业所得税;当期《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累计的实际利润额超过10万元、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减按20%的税率计算预缴企业所得税。 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且当期《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累计的实际利润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减按20%的税率计算预缴企业所得税。 (3)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条件的核定征收企业,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时,应在预缴申报界面的相关信息表中选择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且当期《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累计的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计算预缴企业所得税;当期《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累计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可减按20%的税率计算预缴企业所得税。 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且当期《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累计的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减按20%的税率计算预缴企业所得税。 (4)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条件的新办企业,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时,应在预缴申报界面的相关信息表中选择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若当期《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累计的实际利润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含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对于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按季纳税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以实际经营月份计算当期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度。按季纳税的试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6年7月纳税申报时,申报的2016年5月、6月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中,销售货物,提供加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含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对于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按季纳税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以实际经营月份计算当期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度。按季纳税的试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6年7月纳税申报时,申报的2016年5月、6月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中,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的,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文章TAG: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2023年小微企业企业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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