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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贷合法吗,企业与公司之间的借贷是否合法求解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6-14 06:19:47 编辑:企业信用 手机版

1,企业与公司之间的借贷是否合法求解

企业与公司之间的借贷是不合法的,但是银行,它就是公司,它的所有的公司和企业那都是违法的了哟,小额贷款公司它和其它公司或企业之间那也是不合法的吗,民间借贷的投资理财公司它和其它公司或企业之间的借贷也是不分合法的吗。

企业与公司之间的借贷是否合法求解

2,关于企业间的借款是否合法

企业之间的借贷本身就是非法的,并不存在你说的存在企业间借款合法的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1990]27号《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第(二)项明确了企业间的借贷违法了有关金融法规,应确认为无效;且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6]15号)《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中再次明确了企业间的借贷属于无效合同。 因此你后面的问题也就不用回答了。你可以去看看,柳州新实劳动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滇桂黔边煤电路联营基地、云南省宣威市三联工贸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涉及到你所提的问题。

关于企业间的借款是否合法

3,一些所谓的贷款公司是否合法

个人贷款公司绝大部分是正规的。现在一线客户(有房有车有抵押的)被四大国有银行瓜分了,二线客户(有房有车但抵押过了,但资信良好的)被信用社及地方小银行瓜分了,小额担保公司是做三线客户(房车以抵押,信用记录不太良好,但没有黑户出现过逾期但无欠款之类)的,由他们给你担保到信用社,地方小银行之类的合作银行贷款。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加上银行本身的利息将近1.4%利息)高于小银行0.008%(约),国有银行0.0045(约)但属于合法,受法律保护的。主要服务对象为传统的商业银行无法照顾到的个人,包括工薪族,个体工商户等人群。如果你有稳定的工资收入,可以提供可信的身份及住址在证明,就可以申请到无抵押无担保的个人贷款服务。贷款额度一般为30万以下,放款速度也很快。自04年国家放款了相关政策,我国的个人贷款行业得到快速发展,中安信业作为国内最早,规模最大的个人贷款公司,在全国已经有几十家分行,管理规范,信誉也很好。个人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个人贷款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执行金融企业财务准则和会计制度,依法接受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在手机上发贷款信息的,绝大多数是不合法的。他们拿你的身份证去各家银行办信用卡,套现。然后,他收一定的手续费,走人。这时,实际上,你是欠银行的钱的。这些钱你必须还。那些人白白骗走你相当一部份钱。还有一点,你还可能涉及合同诈骗。因为你虚假信息开办多张信用卡。

一些所谓的贷款公司是否合法

4,企业间借款是否合法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中明确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通则》第61条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第73条规定,企业之间擅自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出借方按违章收入处1倍以上至5倍以下罚款。由此可见,企业之间的借贷是违法的。企业之间的相互借贷之所以为法律所禁止,除了违反国家有关金融货币专营的规定外,还因为:第一,信贷杠杆是国家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如果允许企业之间借贷,而人民银行又无法对这种借贷进行管理监督,信贷杠杆的宏观调控作用便会大为削弱。第二,资金市场的发展规模及资金这种特殊资源按市场规则的优化配置,与国家经济建设的全局有极大关系。资金市场的主体历来都是银行,并且历来由国家通过制订和执行金融法规政策调控。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使资金脱离银行控制而形成“体外循环”,形成不受国家金融法规政策调控和不受人民银行监督管理的地下资金市场。其发展结果必然使资金市场规模失控,并且使资金不能按市场规则优化配置,这对市场经济的健康发育和有序运转及国民经济的健康均衡发展十分不利。第三,无论是从事商品生产、商品流通的企业还是从事其他服务业的企业,他们制定企业章程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他们的营业范围时,不可能批准该企业可以从事借贷活动。因此,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也违反企业设立的宗旨和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中明确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通则》第61条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第73条规定,企业之间擅自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出借方按违章收入处1倍以上至5倍以下罚款。由此可见,企业之间的借贷是违法的。  企业如果起诉到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内的利息,应当收缴,该利息按借贷双方原约定的利率计算,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未约定,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我国《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另依据1996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司法解释中所指的“有关金融法规”,实际就是指《贷款通则》。基于上述规定,长期以来,司法实务中对企业间借款合同是一概否定其效力的,即认为企业间借款合同非法,应归于无效。但是,由于企业间借款合同属于合同行为,因此认定合同是否有效,应当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予以认定。1999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第(五)项规定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虽然《贷款通则》有类似规定,但是《贷款通则》属于行政规章,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以此有理由认定企业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 所以,到底有没有效,是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在实践中,一般是归于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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