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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高和失信哪个严重,限制高消费名单和失信人员名单一样吗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5-14 13:29:18 编辑:企业信用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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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限制高消费名单和失信人员名单一样吗

限高令可以由申请执行的人提出申请或法院依职权提出,你如果被限制高消费,你应该会收到限高令的。如果被限制高消费的话,买机票是不可以了,飞机属于高档交通工具。
不一样,限制高消费是信誉度下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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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失信被执行人己解除限高和失信如果没有结案还有什么影响吗 搜

结案后,法院执行人员把你的信息录入系统后就马上消除。 人民法院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的条件: (一)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 (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失信被执行人,已解除了限高和失信,如果没有结案,还是有影响的?这主要是案件未结案,仍记录在档案里,一查,就会有记录的,所以,一般失信被执行人,一旦解除,案件就此了结,才能使被执行人的出行不受限制。若没有结案,虽然限高和失信已经解出,但是,案件没有了结,那该被执行人,在国内出行没有影响,但若出国,那未结案就不行了,所以,影响还是不小呢?
个人没有什么影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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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失信被执行人一定限高消费吗

根据当前法律法规的规定,回答是的。但是在实际司法操作中,可能会因为各领域的联网,配合问题,而导致不能全面实施。
都是一样的,一个依据。法释〔2015〕1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四条 限制消费措施一般由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决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第五条 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消费令由人民法院院长签发。限制消费令应当载明限制消费的期间、项目、法律后果等内容。第六条 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可以根据案件需要和被执行人的情况向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也可以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告。第七条 限制消费令的公告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人申请在媒体公告的,应当垫付公告费用。第八条 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因生活或者经营必需而进行本规定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第九条 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本规定第六条通知或者公告的范围内及时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消费令。

失信被执行人一定限高消费吗

4,限制消费人员和失信被执行人的区别

限制高消费与失信被执行人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法律依据和时间先后不同,这就导致造成的法律后果也不一样。失信被执行人指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但不履行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义务,俗称老赖。被执行人如果是单位的,在被限制高消费后,被执行人不得以单位财产实施高消费行为。被限制高消费和失信被执行人,可以说是行为和消费自由受到限制的两类人。法律依据:《失信名单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等其他六项情形之一的,才能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法律依据不同; 失信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的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限制高消费人的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四条:限制高消费一般由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决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 2、被列入的途径不同; 被列入失信名单前提是执行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且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限制高消费令,是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对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采取的限制消费的措施 3、法律后果不同; 列入失信名单的后果有两种,一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且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程序终结;二是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只能等待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再执行。 限制高消费是指对拒不执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老赖”,将采取“限制高消费”的严厉措施。假如一个人成为失信执行人,那么有很大概率会被限制高消费行为,成为限制高消费人员。 扩展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限制其高消费。 根据2015年7月22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限制如下高消费: 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旅游、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第二条、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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