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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开国际信用证是什么公司,备用信用证接证人一般是哪种公司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7-05 23:47:05 编辑:企业信用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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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备用信用证接证人一般是哪种公司

备用信用证实际上是一种银行担保,即只有当开证申请人或某当事人在没有履行相关的义务或责任的情况下,受益人才能够向开证行主张该备用信用证项下的款项。由此可知,受益人一定是与开证申请人有着某种利益关系的当事人——如果是融资性备用信用证,那么受益人一定是银行或某放款的机构,如果是担保开证申请人届时履行付款义务或责任的备用信用证,那么,受益人则是合同的卖方。问题是:你开立的是什么性质的备用信用证?
开证人就是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啦,一般情况下就是买家,但是也有其他情况,代开的信用证,applicant那里不是买家,而在信用证条款中注明实际买家,所有单据以实际买家为抬头

备用信用证接证人一般是哪种公司

2,进口代开信用证服务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哪里是怎么描述的

不需要,直接做就行不管你是代开信用证,还是代理进出口,都没关系。以前,老辈子的时候,代理是需要外贸做的。现在私下没那么重要,你公司就可以代理别的公司的货物出口,因为你可以说是采购自那个公司的没什么不可。且业务上无法区分,代理与否。如果就想正规点,你也可以跟他签订个委托代理协议。像你说的代采购,那更不是代理出口,你可以直接出口。钱来后给别人就成了。现在你就跟外贸公司一样,都有进出口权,为什么不能代别人出口,但你别说是代,谁知道。你就出口,然后钱到了后给谁,没人愿意管。就是管,那也有单据,单据上是购货款,谁能说啥,对吧
经营范围里没有这项,这应该属于进口代理业务,首先要有进出口权,然后经营范围里有代理进出口业务,现在好像一般的贸易公司国家不批这个经营范围,这都是以前国有外贸公司特有的。
只需要一个进出口经营许可就可以开信用证了,别的都不需要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进口代开信用证服务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哪里是怎么描述的

3,进出口货物代开信用证怎么操作

所谓代开信用证,是指代理方应委托方的委托,并在满足了一定的代理条件后,以代理方 的名义,向受益人开出信用证——这需要委托方与代理方签订代理合同或协议,以此规范双方的权力和义务。
信用证,既是letter of credit, 简称l/c,是国际贸易支付中最安全的支付方式,被广泛应用,而跟单信用证(documentary l/c)是使用最多的一种。随着中国进口贸易的不断深入,全球进口采购的不断增加,国内企业对信用证的使用也越来越多。鹏通进出口代理有限公司为了满足企业付款安全与规避信用风险,提供专业的进口付汇服务,代理开具信用证。鹏通进出口代理有限公司代开信用证的贸易服务,将与公司其他进口商务代理如进口报关代理,进出口权代理,进口商检,代理3c认证,代办进口旧机电备案,代理进口货运服务一起,构成完善的进口特色服务。鹏通进出口代理有限公司代开信用证的收费标准为2%,开证须交付50%的款项,赎单时付清。目前鹏通公司已经服务的项目包括机械进口付汇,化工产品进口付汇,旧机械进口付汇等等。

进出口货物代开信用证怎么操作

4,信用证第三方

按照你的说法,开可转让信用证确实是个好办法,代开信用证的公司就不会知道国外供应商的信息了。按这种做法,可转让信用证开给你公司,你是第一受益人,然后你背书给国外供应商,国外供货商是第二受益人。但是,我的考虑是。不知道你的代理公司(代开信用证的公司)需不需要帮你清关。如果你是没有资格开信用证的公司,那么,是不是也没有独立的进出口权,没有办法清关。那么,货到国内后,你会需要有一家公司提供清关资料把货清出来,不是代理公司提供,就会是厂家提供,如果对方有心要刺探你的商情,通过提单的SHIPPER资料,肯定是可以知道的。那么,你需要在信用证上要求国外厂商把提单上SHIPPER打成你们公司,受益人为最后清关的公司,这一点,我不知道你的国外厂商能不能接受,如果价格是做EXW以外的术语,SHIPPER不是他们,也就意味着一交货货权他们就转移了。以上是我的建议,包括信用证上提单的开法,因为你写的并不具体,也只能这样来分析。欢迎线上进一步交流。
第三方单据条款的一些个人见解第三方单据条款的一些个人见解3rd party documents下列信用证条款:1. third party documents acceptable.2. third party documents acceptable unless otherwise stipulated in this credit.3. third party documents acceptable besides invoices and drafts.关于第三方单据,ucp500没有很明确定义。isbp也长期对如何定义第三方单据持有不同见解。但是可以大致认为,一是指除了applicant和beneficiary以外的第三者;一是指除了lc中所提到的机构以外的其它任何机构。按第一种理解,诸如提单的shipper, 出原产地证的chamber of commerce还有检验机构出的证书,都是第三方出具的单据。而第二种理解中,这些不属于第三方单据。无论如何,如果在信用证中像第1.这样规定了第三方单据可以接受这样的条款的话,则之前所规定的由什么什么机构出具的什么什么的单据这样的条款就变得完全没有意义了。所以这种表述,对于进口商(applicant)而言,是十分有害的。有的出口商一定要求开给他们的信用证上体现这样的条款,进口商又明白这样的条款不利,所以出现了第2.种表述。这种表述,可以理解为除了信用证上要求需由某机构出具某种单据的,其它没有说明由什么机构出具的单据,可以由第其它机构出具。那么,是不是可以由出口商自己出具呢?比如说一份品质证书,信用证只规定了可以由any surveyer出具,因此,出口商就可以自己做一份来说明货物的品质了吗?按第一种理解,出口商如果就是beneficiary,那么他自己出具的品质证书是不能提交议付的。但是出口商可以不以自己的名义--也就是随便拿个别的什么公司或个人出具一份这样的证书--来提交,这是可接受的。如果按第二种理解,则出口商自己出具的品质证书都可以被接受了。有个案例就是围绕受益人以自己出具的,本应由其它机构出具的证书提交议付,来说明这种不确定性造成的纠纷。因此,第2.种表达,在信用证条款没有说明是一定要由何种机构出具某种单据时,对进口商而言,也是十分不利的,特别是这种单据起着一种十分重要的作用时。第3.种表述中所说的draft, invoice说了相当于没有说。就正如在信用证中单独列出“ misspelling or typing error that does not affect the meaning of the sentence in which it exists should not be documents discrepant."这样的条款--这相当在一个苹果上写"这是一个苹果"。ucp500对应的isbp规则明确规定了这样的条款,因此完全不必多费笔墨列明。除非lc不是subject to ucp500。当然,如果写出来能让对方感觉更好一些,是完全可以满足他们的。当一份信用证是可转让的时候,或中间商要背对背开立信用证的时候,beneficiary都会要求applicant加上第三方单据可以接受这样的条款。我个人觉得,在这个时候,开证人最好能问清楚对方,到底什么单据是非得由“第三方”来出具的,就在这个条款中说:什么什么样的单据,是可以由第三方来出具。而不要一概而论地说,第三方单据可以接受。否则,一旦出了问题,对进口商是十分十分不利的。
Third party as shipper is acceptable 和 Third party documents are acceptable 两者的区别在于前者一般只是在运输单据中。后者是其他单据也可以是第三方的。所以对于中间商来说,用后一种描述在处理上要灵活与方便些。希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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