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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纳税调整,所得税的调整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6-06 18:44:35 编辑:企业信用 手机版

1,所得税的调整

如果你预缴的时候只是做了缴纳的会计分录,而没有做计提的会计分录的话就不用做账务调整的。但是如果你做了计提的会计分录的话,就要做账务调整了,将计提的冲减掉就行了。呵呵,多谢采纳!

所得税的调整

2,所得税调整问题

就是对税法规定的不符合处调增调减,填到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附表4和附表5。比如,你的招待费是100万,而税法规定是按收入的千分之五内扣除(注:收入不超过1500万按次标准),按收入的千分之五,算下来,如果是90万,那你超标了10万,这个10万就要做纳税调增
08年只允许报招待费的 60%

所得税调整问题

3,所得税纳税调整

1、国债利息收入为15万元税法规定属于免税所得;2、当年按税法核定的全年计税工资为250万元,实际分配并发放工资为230万元说明工资可以全额扣除。所以2007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15-15=300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额=300*33%=99万元
按照新的所得税法规定,福利费和教育经费是据实列支,但所列支的金额不超过工资总额的14%和1.5%,超过的部份纳税调整,按你所说二项上年实际列支为0,因此没有需要调整的金额。 工会经费是按工资总额的2%,但前提是你单位必须要有工会组织,且所提供的单据是公司成立的工会所开出的工会经费的票据方可入账,税务才给予认可,而不是一般所认为的我只要按工资总额计提2%就可以了。
宋先生的答案是正确的
按照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来说: 1.国债利息收入免税,调减15万;2.工资以实际发放的金额为准,在计税工资的限额里,可以全额扣除,不需要调整。按照计算企业所得税的方法: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调增项目-调减项目应纳税所得额=315-15=300万应纳税额=300*33%=99万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的税率是25%,新所得税法是2008年起执行的,以后出题肯定不再是33%~

所得税纳税调整

4,所得税的调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也就是说,企业发生的收益性借款费用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借款费用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00万*(10%-8%)=10万
根据你提供的资料 标准答案如下向非金融机构借款500万元准许列支的金额=500*8%=40万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00*10%-40=1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本年利润100万元+10万元=110万元;应纳所得税=110*25%=27.5万元 。 原因是 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 只能按照 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扣除(条文:不得超过金融机构借款利息)
100+10,向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未超过同期贷款利率的部分准予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应税所得税调整增=500万元×(10%-8%)=10万元。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因此,利息纳税调整额=500*(10%-8%)=1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100+10=110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110*25%=27.5万元。
税法规定,非经融机构向非经融机构借款利率超过同期的金融机构借款利率,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可以在税前扣除 因为你的会计利润已经把这部份的利息扣掉了,所以要利润调增—— 500*(10%-8%)=10 所得税调增额=10*0.25=2.5
文章TAG:所得税纳税调整所得所得税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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