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市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予以处分:信用处分: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或者抗拒执行的;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隐匿、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违反限制消费令的;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和解协议的,当事人有过民间借贷行为,且按时还款或未向银行等机构借款的,一般不会影响进行征信,If民间借款人提起诉讼,法院判决...
更新时间:2023-03-11标签: 民间信用积极影响被执行人失信处分信用予以 全文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