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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特许经营备案是什么,怎么判断加盟店是否合法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6-13 10:41:54 编辑:企业信用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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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怎么判断加盟店是否合法

看你选择那一种加盟形式,一般有三种加盟形式:1、直营连锁即所有的店铺都是由同一经营实体-总公司所有。2、自愿连锁即各店铺资本所有权独立,采用共同进货,协议定价的一种商业横向联合。 3、加盟连锁(或特许经营,契约连锁,特许连锁,简称FC),即以单个店铺经营权的授权为核心的连锁经营,也就是特许经营。(如肯德基,麦当劳)如果你要采用加盟连锁(特许经营)的方式加盟,可以先到“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查询你要加盟厂商的备案信息,现在国家要求特许经营实行备案制,如无备案,就有可能存在法律风险。

怎么判断加盟店是否合法

2,康婷公司是拿牌的直销公司么其前景如何有发展空间么制度好么

康婷公司成立于1996年。是一家集研发、生产、商业特许连锁经营为一体的现代化企业。公司二期工程占地30亩,建筑面积12700平米。其中6000平米是符合GMP标准、GMPC标准的10万级净化车间。2009年6月,公司核心技术项目《微生物发酵法生产透明质酸》获国家科技部创新基金立项,资助资金70万元。2009年11月,公司的《快速响应生产管理信息系统》的启用,再次获得国家科技部40万元的项目专款资助(国科发计〔2009〕598号)。2009年12月,公司依据国家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合法从事美容连锁加盟事业,并获得国家商务部审核备案。2011年2月,公司二期工程竣工并启用。这标志着,公司在稳健发展的同时又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公司将一如既往秉承“诚实、守信、求质、创新”的企业文化,讲诚实,守信用,抓质量,抓管理,勇于进取,不断创新。确保第二个五年规划如期圆满完成!
不一定,请采纳!

康婷公司是拿牌的直销公司么其前景如何有发展空间么制度好么

3,动漫大道怎么样

你可以到动漫大道实地考察。国内做动漫连锁行业的我认为动漫大道是最好的连锁企业。 首先判定动漫连锁行业的好,第一步首先要具备“合法”才有资格谈到好。 那么合法的标准是具备注册商标,国家商务部备案。注册商标代表着你加盟的品牌有效,无效的品牌属于白扔钱,自己起个名字都比无注册商标的强。国家商务部备案代表这个企业通过了国家商务部的检查标准,合格于做连锁的标准,如果没有的话,那说明这个企业的资质、标准都不合格,不足以给创业者带来帮助。 那么第2点判断的就是给创业者带来的扶持。 初期创业最好的帮助无疑是先卖货后结帐,终身制100%退换货,没有时间限制,没有数量限制。动漫周边产品千千万,就算投资实力在强大,也不可能把每种产品都上全,开店经验为零,那么选择货品的经验就更为零,有了这样的扶持就不用担心自己没有经验而不敢选择货品了。 判断第3点是这个企业的实力。 我知道动漫大道是动漫周边产品的生产商、渠道商。并且与很多的国内外企业有着项目合作是直接受益给经营者的。 判断第4点经营起来的项目是否多 DIY及COSPLAY是现在的多元化经营项目,可以让店面的产品丰富,经营方向丰富 判断第5点产品的质量及价格 既然是生产商并且有了终身制100%退换货的扶持,那么产品的质量及价格都有所保障。 以上是我的观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原来AA国际动漫这么怕动漫大道啊 近期发现很多在提问动漫大道的,都是AA国际动漫的自问自答,他们会选择诋毁为最佳答案. AA国际动漫希望你们能发展自己,不要用这种手段来发扬光大,我们动漫大道希望你们能真正的用正道走向正规. 这个问答,不出以外,还会选择"每一天"的答案。望真正的投资创业者,多观察,多考察,希望每个人创业成功。
AA动漫的自问自答而已。无非最后就是栽赃下动漫大道。 “每一天”团队的简直就是一个法盲。不了解中国开设加盟连锁历史的人。 引:   目前,中国的特许经营品牌达到3500个。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自2007年5月1日起一年内,已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否则不仅不能开展加盟业务,还将被处以最高10万元的罚款。但据商务部有关部门统计,目前备案的企业仅在1000家左右,与实际数量相去甚远。市场泛滥,特许品牌良莠不齐与监管不到位等还不能完全改善。 国家规定07年才应该开始必须申请备案,才开始备案该时间段第一家正规加盟店。 而AA动漫到今天2010年还没有备案,明该备而不备,这才是真正的大骗子。
针对动漫大道的回答,提出这么一些质疑: 1、动漫大道在网络上声称自己是在1999年成立的,号称是做了10多年的动漫加盟连锁企业。很负责任的告诉大家,动漫大道这就是在欺骗广大的加盟商,他们真正的成立时间并非是1999年,而是2003年1月30号。那么他们凭什么说自己成立于1999年呢?为什么会平白无故多出来根本不存在的四年时间呢?答案无疑是:欺骗!刻意的增加自己成立时间,为他的欺骗筹码增加系数! 2、动漫大道一直很高调的在网络上宣称做了十几年的动漫加盟连锁,在商务部网站可以查询到,动漫大道注册时自己写的第一家店面加盟时间是2006年9月28日!而据可靠人士透露,动漫大道真正做加盟的时间是在2007年底到2008年初!即使是从2006年算起,到现在无非也就是四年的时间,而AA国际动漫做的是两年多的时间,相差无几的时间,动漫大道又拿什么资本和证据说自己做了十几年,是元老级企业呢?答案还是:欺骗!欺骗加盟商觉得老牌企业做的久,这样的欺骗完全的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严重的欺骗行为动漫大道一直在上演! 3、既然动漫大道宣称自己的加盟连锁是做了十几年,而他的商务部备案时间是2008年7月29号!真正的备案时间两年都不到,那么之前的几年他做的加盟连锁都是怎么做的呢?他之前没有商务部备案而去做加盟连锁,真正的是他口中“没有商务部备案就是违法”这个口号的真实写照,既然他以前一直做违法,那么现在只是一只披着羊皮的狼,借着商务部备案的名义继续欺骗违法,这种企业的素质论道德,论信誉,天地不容! 大家可以看一下动漫大道的证据:

动漫大道怎么样

4,合同纠纷及无照经营

当时的合同对房屋使用性质是否有约定,如果有约定,那么现在房屋不能实现原来约定,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提前解除合同,不支付违约金。无照经营属于违法行为,但不属于犯罪。如仍有疑问,可追问,满意请采纳!
近年来,“特许经营”凭借其扩张快、低成本、低风险、高效率的优点在我国获得了很大发展,现在已涉及零售、餐饮、服装服饰等众多行业和领域。然而,我国“特许经营”在快速发展的同时,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作为一种新的案件类型在商事案件中所占的比例也在逐年上升。特许经营作为一种新的经营模式,其法律关系较为复杂,是一种一揽子解决方案,其中包括特许者提供的知识产权,如商标、商号、诀窍、训练和技术支持,特许者对被特许者的相对控制权等,而且还由商务部专门为此制订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进行规制,这些都与以往传统的经营行为有着显著的区别。正由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在2008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将涉及特许经营这一新型的商事行为的案件以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确定案由,并作为“与知识产权有关的纠纷”这一案由的三级案由。这一新案由的出台,虽然把“特许经营”行为与其他传统经营行为区分开来,但是如何从纷繁复杂的经营行为中识别出哪些属于“特许经营行为”却成为各级法院亟待解决的问题。在本文中,笔者试图从对该合同特征的分析和对其他极易混淆的商业合同比较分析中希望能为读者提供一些帮助。 一、特许经营的法律特征 根据商务部2005年2月1日施行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1]《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是目前我国唯一一部专门调整特许经营法律关系的规范性文件。根据上述定义,我们可以知道特许经营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具备特许人资格是特许人得以与被特许人(也称加盟方)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的前提。因此特许人必须是适格的,即享受独立知识产权或有资格授权的企业。同时,特许经营的双方当事人是相互独立的法律主体,自负盈亏,自担风险,不存在隶属关系。 (二)特许经营的核心是特许权的授予。特许权是包括商标、商号、经营模式、服务标志、专利、商业秘密、经营诀窍等权利的知识产权性质的综合性使用权。[2]因此特许经营权的内容是特许经营合同的必备要素。 (三)特许经营要求被特许人与特许人对外具有共同的外部特征。[3]也就是说特许经营合同中必须要有为达到“统一经营模式”目的而设定的条款。如:被特许人与特许人在品牌、质量、商标以及经营理念上实现高度统一性,在组织制度、经营模式、企业形象方面整齐划一。 (四)被特许人必须向特许人支付相应的特许经营费用(也称加盟费)。加盟费是被特许人获取特许经营资格的对价,被特许人在交纳该费用后即可直接享受他人成功的经营模式,因此,加盟金在法律性质上不同于预付款。 因此,如果一份经营合同中包括了以上四项基本要素的,那么我们就可以认定其为“特许经营合同”。 二、特许经营与其他类似经营行为的区别 虽然特许经营也被称为特许连锁或加盟连锁,但并非所有的特许连锁或加盟连锁都构成特许经营。因此我们在辨别时,除了把握好上述四个法律特征外,更要注意它与其他相类似的经营行为的区别,这里笔者着重指出几个极易混淆的经营行为。 (一)与“直营连锁”的区别 直营连锁是指连锁公司的店铺均由公司总部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部的直接领导下统一经营。因此,直营连锁的连锁店属于总部所有,而非独立经营的。而特许经营中,虽然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往往要受到特许人的直接支配,如在市场计划、经营体系、质量标准、店址选择、经营范围、营业时间等方面。但特许经营的双方当事人仍然是相互独立且可以自行承担法律责任的民事主体。因此,直营连锁不属于特许经营的范畴。 (二)与“特约经销”,“特约代理”,“独家经销”的区别 特许经营是总部将商标、商号、专利、经营诀窍等的使用许可和经营指导等作为组合提供给加盟商的,并由此获得加盟商支付的使用费,是一揽子服务。与此相反,特约店、代理店、专卖店是基于合同,就附有某一制造商商标的特定商品进行持续性地买入、再卖出,或者受其委托代为经销该产品。在特许经营中,必须要确保特细经营体系的统一性和产品、服务质量的一致性,即总部对加盟店的经营给予全面的指导、援助;在特约店、代理店、专卖店中,也有制造商对其进行指导、援助的,但这只不过是制造商附随商品的批发销售的二次行为,该行为自身通常不能请求支付使用费。 (三)与“oem”贴牌生产的区别 我们所讲的贴牌生产是定牌生产的俗称,其英文简称为“oem”(original equipment manufacture)。目前较为典型的oem方式是:oem的加工方(受委托人)受oem需求方(委托人)的委托,为其加工生产产品并贴附oem需求方的商标,获取加工费,而自己不享有该产品的销售权。因此,从法律层面上讲,贴牌生产的性质属于加工承揽,贴牌生产中的委托人与受委托人之间是代为加工产品的关系,受委托人只负责加工生产而无权以任何形式擅自销售该产品。对外销售主体以及法律责任承担主体均为委托人,所以这类的纠纷应当以承揽合同纠纷来确定案由而非“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但是如果合同中约定,受委托人不仅可以加工生产贴附有委托人商标的产品,而且还可以在一定的区域范围内享受处置权,可以销售该产品,同时受委托人是产品售出后的法律责任承担主体,则受委托人的行为应属于商标使用行为,双方签订的协议应被定性为“商标使用许可协议”。 (四)与“商标使用许可”的区别 特许经营行为中,特许权是包括商标、商号、经营模式、服务标志、专利、商业秘密、经营诀窍等权利的知识产权性质的综合性使用权,其包括但不限于商标使用许可的行为。依照我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后,许可人与被许可人必须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其合同副本必须报商标局备案。同时《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中也规定,特许经营合同必须在签订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因此,在特许经营实务操作过程中,双方要分别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和《特许经营合同》,但我们在判断案由上要从整体的法律关系性质考虑,如果一个行为只涉及单纯的商标使用许可,那定“商标使用许可纠纷”无疑,但如果许可的是组合的经营资源,如商标,专利,经营模式等,那笔者认为应属于“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综上所述,在实际的经济活动中,加盟连锁的经营方式多种多样,千变万化,人民法院不能光凭当事人签订了所谓的“加盟连锁合同”就简单地认为其为“特许经营合同纠纷”,而需要从其内在法律特征入手,剔除与其相类似的经营行为,从而准确把握特许经营行为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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